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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无罪释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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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[第41章第四十一章]

    第2节无罪释放

    上午十点,陈佳杀人案经过近半年的侦破和审理,终于在市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了,整个审判大厅座无虚席。

    由于该案比较特殊,原、被告双方亲友、家属,社会各界人士,报社和电视台的记者均前来参加旁听,电视台的主持人韩雪专程来此做现场采访报道。

    被告人陈佳,女,30岁,汉族,中专文化程度,因涉嫌故意杀人罪,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,关押在省城拘留所。

    辩护人,省第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。

   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徐检察官支持公诉,被告人陈佳到庭参与诉讼。

   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陈佳三年前,因丈夫林峰犯有强奸罪,提出离婚,并办理了离婚手续。

    林峰出狱后,对陈佳进行纠缠,多次对她进行强暴。

    在陈佳和刘建波举行婚礼时的婚礼现场,林峰将他强暴陈佳时的裸照交到新郎手里,陈佳在亲朋好友的诧异声中,逃离婚礼现场,躲进了唐城大酒店1020房间。

    陈佳在酒店房间里,想起她曾与林峰结婚后,遭遇到林峰的各种精神和**上的折磨,林峰出狱后,对她百般摧残,万念俱灰,顿起杀机。

    于是,她去药店买了一瓶安眠药,又在超市买了一瓶酒,主动将林峰约到宾馆房间里,以他们重归于好为由,灌林峰喝酒。

    林峰服用含有大量的安眠药的红酒之后,觉得相当困乏,全身无力,陈佳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其杀害,然后投案自首……

    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、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,认定被告人陈佳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提请对被告人依法惩处。

    被告人陈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并辩称自己是被逼的,无罪。

    其辩护人王律师在辩护中称,被告人陈佳犯故意杀人罪的动机,是由于受到了受害人的胁迫,危及生命的情况下,迫不得已的情况下,才进行自卫的,应依法宣告无罪,并向该案提供了刘建波家的保姆张琴,林峰的堂妹林芳,以及何莹替陈佳作证。

    保姆在法庭上,讲述自己遭遇林峰强暴后,林峰逼迫她做线人,充当自己的帮凶,暗中监事陈佳,向他提供陈佳的生活起居,并在李建波和陈佳的婚礼上,指使她拐走刘建波的女儿,林峰把刘建波的女儿当人质,向刘建波索要一百万元等等。

    林芳说,她是林峰的堂妹,是堂兄林峰将她从乡下带来的,照理讲,应该替林峰讨回公道,可是,林峰的确是一个罪大恶极之人。

    为了阻止刘建波和陈佳结婚,让自己在刘建波的茶杯里投放药物,刘建波和她在办公室发生关系时,林峰打电话通知陈佳前来捉奸,致使自己身败名裂。

    何莹也将林峰指使保姆伙同她在刘建波的牛奶杯里下药,两人上床上,被陈佳撞见,差点破坏他们的婚姻经过,如实地说了出来。

    王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林峰刑满释放后,分别在万通国际城,城南小区等地入室盗劫的相关证据。

    在场参加庭审的群众一片哗然。

    大家纷纷谴责林峰的斑斑劣迹,均认为此人最大恶极,而陈佳既是一个受害者,又是一个为民除害的英雄,对她的杀人行为表示理解,并要求法院对她从轻发落,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
    经法院查明,林峰确实被陈佳在酒中投放了大量的安眠药,在他昏睡之际,将其杀死,但事出有因,完全是因为受到了林峰的迫害,出于自卫对他进行正当防卫,该案件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。

    法院认为,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佳故意杀人罪的动机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指控罪名不能成立,不予认定。

    经过十几分钟的休庭,市人民法院廖庭长当庭宣布,被告人陈佳及辩护人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,经查其理由确实,本院予以支持。

  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陈佳无罪,当庭释放,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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